(1)初定区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砂石土矿专项规划,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安全环保条件、重点项目保障等因素初步确定拟出让的开采规划区块名称。
(2)村组意见: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拟出让开采规划区块涉及的村民小组会议,研究区块出让及使用相关土地事项,形成初步意见。
(3)实地踏勘: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应急、林业、水利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技术单位就拟出让开采规划区块开展联合野外踏勘,形成初步论证意见,提出拟设采矿权范围。
(1)勘查立项:砂石土矿专项规划批复前,县级人民政府按要求申请利用财政资金开展勘查项目报省厅;砂石土矿专项规划批复后,县级人民政府按要求提出开展矿业权前期工作并出让该采矿权的申请,经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厅;省厅复函同意后,开展相关工作。
(2)勘查实施: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要求委托地勘单位开展勘查项目并下达勘查任务书,组织勘查单位开展勘查工作。
(3)野外验收: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勘查工作野外验收并形成野外验收意见。
(4)编制勘查报告:勘查单位初步编制矿区勘查报告。
(1)委托核查:省厅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开展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并出让该采矿权的文件,委托技术单位开展范围核查。
(2)实地核查:技术单位现场实地核查,向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提交该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报告。
(3)确定矿区范围:省厅组织相关处室和专家联合会审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报告,确定拟设采矿权范围。
(1)明确土地使用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土地使用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
(2)签订相关协议: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签订土地流转、房屋拆迁等协议。
(3)评估相关采矿权资产:对规划确定的扩界或整合出让采矿权,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原矿山资产和原采矿权进行评估。
(4)确定前期工作成本: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核算前期“净矿”出让成本,并出具审查意见。
地勘单位根据划定的拟设采矿权范围,提交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省厅组织对其进行评审备案。
(1)方案委托:省厅委托技术单位开展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与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一并委托。
(2)组织评审: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评审、并按规定汇交相关成果。
(1)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①省厅委托评估机构编制评估报告;
②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组织评审;
③省厅对相关成果汇交告知。
(2)生态保护修复方案:
①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技术单位按要求编制生态保护修复方案;
②省厅组织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方案评审。
省厅组织编制采矿权出让方案,上报会议审查。
省厅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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